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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农药厂将残液直接倒进下水道,一工人中毒身亡!

根据环保要求,农药等生产厂家必须取得许可证,而且对于残液残渣的处理要求也十分严格。但是山东肥城一家农药厂却在无证情况下生产,还偷偷将残液直接倒进下水道。最终酿成了悲剧——一名工人在工作中中毒,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9月,这家农药厂的老板及高管合计四人被依法起诉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男子陈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情况下,出资在山东肥城市一处厂院内生产磺胺,徐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刘某某负责生产,后被村民举报污染环境,肥城市环保局要求其拆除设备。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陈某未拆除设备并继续生产农药原药,徐某某负责进货、发货及日常管理,刘某某负责生产原料磺胺,王某某负责生产苯磺隆、吡嘧磺隆及氯嘧磺隆三种农药原药。期间共生产农药原药90余吨,并发往其他农药公司从中获利。

 

生产期间,工人将农药原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未经任何处理在夜间使用锅炉焚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液及清洗容器的废液利用厂房内的下水道及其连通的地下泄洪沟进行排放。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属于农药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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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因生产污染问题,陈某赔偿附近水库承包人各项损失共52万元。2020年5月22日,负责离心工作的工人丁某某在离心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当日被送往肥城市矿务局中心医院抢救,同年6月2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肥城市矿务局中心医院诊断为光气中毒、急性肺损伤重症肺炎等。

 

2020年6月11日,陈某、徐某某赔偿丁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2020年7月20日,陈某主动上交1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近日,此案已经在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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